特困供养政策简介
一、符合特困供养的基本条件:
1、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
履行义务能力。
2、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一)6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四)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一年以上,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病患者。
3、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特困人员;
(二)60 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7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 况规定的;
(四)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 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 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二、申请及受理流程:
1.申请: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 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实施网 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按要求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 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所提供信息真 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重特大疾病患者应当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疾病诊 断证明材料。
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2.受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家庭经济 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 村(居)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7 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调 查核实材料、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公示有异议的,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或者民主评议,重新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
3.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核实材料和初审意 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 5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