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4月20日讯(通讯员 龙雪峰 赵香清)4月19日,会同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县森林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炮团乡、广坪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共同监督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的三位被告将价值2万余元的3万余尾鱼苗,根据各河流中鱼类情况,在渠水河会同大桥码头、会同河炮团乡中心场河段、苏家团河段三个点增殖放流,修复水生态环境,护航“生态绿”。

2021年9月16日晚,杨某某、王某某、吴某某三人从会同县城出发驾车到会同县炮团乡中心场村洞脚溪电鱼,共获渔获物12.28斤,数量597条,渔获物均属当地水生野生动物。三人在禁渔期、禁渔区以禁止使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不仅触犯《刑法》,更破坏了渔业生态资源、危害了涉案水域的生态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还需承担修复生态的民事责任。为此,会同县人民检察在对杨某某等三人依法提起公诉的同时,还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县人民法院不仅判处杨某某等三人刑罚,还判决其承担对破坏的水域生态资源环境进行修复的民事责任。

增殖放流是目前我国修复水生态环境最好的方式之一,不仅能够改善鱼群结构、水域生态环境,更能实现渔业和水资源可持续发展。此次增殖放流活动是会同县人民检察院持续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工作的一个缩影,获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在场群众纷纷点赞,连连表示这场生动形象的法治教育课已深入民心,真正达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下一步,会同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承担保护生态环境职责,持续为护航生态资源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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